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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公示

2019-07-05 08:30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编辑:李玉堂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产苗种生产管理,根据《渔业法》、原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和我省实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对《安徽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通过征求各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形成《安徽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6日。

联系电话:0551-62653775。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29日

安徽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产苗种生产管理,保障水产苗种质量,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发证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专业或兼业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个人),都必须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

二、发证程序和标准

1.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报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备案。

2.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个人)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3.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者进行实地考核、评分,总评分达80分为合格,评分标准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资质测评表》(附件2)。对合格者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4.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管理

1.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2.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发放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个人),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