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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进口非冷链物品追溯系统在全国率先建立运行

2021-04-16 11:44来源:陕西日报编辑:钟艳平

为落实中央及省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非冷链物品监管,陕西省商务厅建立了“陕西省进口物品口岸流转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陕西口岸物流平台”),负责进口非冷链物品“入关”环节信息管理工作;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建立了“陕西省进口非冷链物品追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陕非冷链”),负责进口非冷链物品“入库、入市、入户”环节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目前均已上线运行。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推广应用有关事项下发了通知,要求如下:

全省从事进口非冷链物品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物流仓储、消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进口非冷链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进口非冷链物品追溯主体责任,保证生产经营的进口非冷链物品全部实现追溯防控。

陕西口岸物流平台是依托中国(陕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而成,将实时掌握从西安航空口岸、铁路口岸“入关”的进口非冷链物品在口岸环节的检测、消毒、流转的轨迹。在进口非冷链物品离开口岸流转环节、进入市场流通环节时,通过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方式,实现陕西口岸物流平台与“陕非冷链”的信息共享,确保进口物品入关、入库、入市、入户来源可查、去向可溯。

陕西口岸物流平台以进口非冷链物品报关单号作为关键字段,构建进口非冷链物品基础信息码,以通关作业、口岸作业、仓储物流作业、消杀检测作业等状态信息作为时间戳,实现管理信息全程可追溯。

省商务厅要加强陕西口岸物流平台日常维护和管理,各级商务(口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相关企业进口非冷链物品口岸流转信息填报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跟踪服务,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填报进口非冷链物品(包括操作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可见立体包装物)运抵、装卸、运输、流转、出入库、验放等环节的物流、检测、消毒、时间戳等信息。

“陕非冷链”采用“首岸赋码、首站赋码、一码通用”模式,将进口非冷链物品涉及的存储、生产、销售等环节纳入系统,覆盖监管者、从业者、消费者三方群体,实现人物共防以及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首岸”即从西安海关入口岸的进口非冷链物品,“首站”即从省外采购运入我省的进口非冷链物品;“赋码”即通过在“陕非冷链”中上传相关产品品种、规格、批次、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等信息数据,按批次为相关产品赋予电子追溯二维码。

进口非冷链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陕非冷链”中完成主体用户注册,并使用该系统如实上传进口非冷链物品相关追溯数据。已有自建追溯系统的进口非冷链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批量导入或系统接口等方式上传数据。

进口非冷链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主动向供应商索取并查验物品安全和防疫检测信息,遵守“陕非冷链”管理要求,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凡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核酸检测报告、无消毒证明的进口非冷链物品,下游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存储、加工、使用。

全省进口非冷链物品实行实名销售制,进口非冷链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面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时,应在进口非冷链物品包装或货柜明显处加贴“陕非冷链”电子追溯码。消费者不具备扫码购买能力时,销售者要落实实名登记(包含姓名、地址、电话信息)并上传至“陕非冷链”。

进口非冷链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病毒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相关要求,在进口物品流转过程中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但对需打开包装销售的进口物品,条件允许时鼓励对内包装进行预防性消毒。

省市场监管局要加强“陕非冷链”日常维护和管理,全省相关政府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在口岸、运输、属地各个环节督促引导进口非冷链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使用“陕非冷链”,确保一旦发现进口物品存在风险源时能够进行入境、物流、门店的全链条追溯。对违反“陕非冷链”管理要求,造成追溯中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各相关监管部门要责令立即整改,及时报告地方联防联控机制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进口非冷链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登录及填报过程中,可通过“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下载用户操作手册、使用教学视频等资料。陕西口岸物流平台和“陕非冷链”为全省进口非冷链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 24 小时技术支持服务,服务热线:029-81162800(陕西口岸物流平台);029-86138522 (“陕非冷链”)。

陕西口岸物流平台和“陕非冷链”应用时段和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相关工作安排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