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强调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并根据自营和承包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审查内容。
记者注意到,《通则》强化细化了防鼠设施设备的审查条件,从排水管道出水口、防鼠板、门缝、天花板、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和换气窗等多处提出防控鼠类等有害生物侵入的设施设备条件。如要求: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应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门的缝隙应小于6mm,天花板具备防止鼠类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条件和管理措施等。
《通则》还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开办食堂的,应以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除符合集中用餐单位申办食堂许可审查通用要求外,还应建立包括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承包经营企业评价和退出制度(机制)、承包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等内容的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对高校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的,应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教育管理层级对应关系和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和其他高校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审查权限。
当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变更经营形式时,如自营改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应按照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监管部门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通则》还进一步严格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许可范围。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以及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戴云 代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