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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具备自主经营条件的中小学食堂 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

2024-07-05 11:28来源:厦门日报编辑:魏梓濠

昨天省教育厅对外发布中小学校食堂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要自主经营。

名为《福建省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全省公民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明确,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学校食堂的经营模式无论是自办、承包还是委托经营,都要坚持公益性经营。

《办法》提出,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不具备自主经营条件,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向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校食堂原则上必须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不过,《办法》没有介绍什么条件的食堂必须自主经营。

学校食堂谁来管?《办法》突出责任主体: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中小学学校食堂管理的行业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学校食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学校是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履行本校食堂管理责任;校长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此外,《办法》指出,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为学生供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