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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通报10起“鬼秤”违法案例

2024-08-01 09:02来源:广州市场监管编辑:魏梓濠

案例一:苏某某从事计量违法行为案

案情:2024年4月,根据广州计量院《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结论,荔湾区芳村东漖北路茶滘市场苏某某使用的电子秤不符合计量安全性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按键开启更改称量示值功能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处罚结果:2024年5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量器具1台、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黄某某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案

案情:2023年12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州计量院对海珠区石榴岗路黄某某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被检定的电子计价秤被判为“Ⅲ级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2024年3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杨某使用带作弊功能的电子秤案

案情:2024年2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海珠区南箕路8-12号纸厂市场首层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杨某在销售水产品时使用的电子秤具有欺骗性特征。

执法人员使用1kg的标准砝码对该电子秤进行检测,使用不同的按键显示不同测量值,称重显示值分别为1050g、1100g、1150g。

经广州计量院检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子秤为擅自改动,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擅自改动的电子秤进行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2024年5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苏某某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案情:2024年4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州计量院对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得胜岗42号江南东综合市场苏某某用于对外销售结算的电子秤进行检定。

经检定,被检定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处罚结果:2024年5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天河区前进某卤水店从事计量违法行为案

案情:2024年,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在天河区东圃石溪牛涌街6号天河石溪新农贸综合市场某卤水店铺内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ACS-30Kg电子秤”称重销售其卤水猪耳等熟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计量器具“ACS-30Kg电子秤”1台、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白云区均禾某猪肉档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白云区新广花路平沙人行天桥东侧的平沙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进行强制检定。2024年4月,经广州计量院进行检定后出具《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处罚结果:2024年5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白云区均禾某海产档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白云区新广花路平沙人行天桥东侧的平沙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进行强制检定。2024年4月,经广州计量院进行检定后出具《强制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处罚结果:2024年5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生鲜综合零售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商品称重交易结算案

案情:2024年2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黄埔区九佛街印记南三街某生鲜综合零售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商品称重交易结算。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2024年6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牛肉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2023年11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无绿色检定合格标志,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书。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上述电子计价秤并依法送检,经检验上述电子计价秤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处罚结果:2024年4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某渔村鱼港酒楼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情:2023年10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花都区质监所对位于花都区新华街某渔村鱼港酒楼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电子秤具有作弊功能,有欺骗性使用的特征,后经花都区质监所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2024年1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秤,并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