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精准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景洪市北环路俊都东南亚农贸批发市场内35-2号商铺的景洪精衡电子秤批发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批发部销售的109台电子计价秤存在作弊功能,经西双版纳州检测院检定,该批发部销售的109台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09台,并处货值金额(13420元)1.2倍的罚款16104元。
案例二: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景洪市勐泐大道14号的景洪弘发衡器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该批发部销售的25台电子计价秤存在作弊功能,经西双版纳州检测院检定,该批发部销售的25台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25台,并处货值金额(4200元)1.2倍的罚款5040元。
案例三:2024年4月16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平台举报件称:“版纳客运站门口韬韬百货店售卖水果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请相关部门严查。”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天立即赶到位于景洪市民航路3号(版纳客运站)的景洪韬韬百货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电子计价秤期间向举报人出售水果时有缺斤少两的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案例四:2024年4月,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位于景洪市勐旺乡勐旺村委会城子路口的景洪市街角休闲农业园中有未成年人饮酒。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0日在店内向9名未成年人销售含有酒的套餐(小菜100元,崂山啤酒24听1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8元,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五:2024年3月,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勐海县曼多林餐饮店3月8日晚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经查,勐海县曼多林餐饮店于2024年3月8日晚向6男、3女共9个未成年人(初中生)销售啤酒3件,共计295.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95.68元,并处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