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银川科技职业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案
2024年3月2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银川科技职业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后厨地面、墙面破损、后厨专用更衣间设置不规范、后厨食品荤素混放等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问题,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问题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对学校食堂后厨地面、墙面破损等问题未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校园的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以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通过下发通知、开展培训等方式多次要求当事人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但当事人在自查过程中未发现地砖、墙面破损等问题,在执法部门第一次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未进行整改。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学校起到有力震慑,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师生食品安全。
案例二:宁夏云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灵武市第一中学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3月19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第一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的承包经营企业宁夏云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灭蝇灯未清理且数量不足、食品留样柜无专人管理且留样品种不全等问题,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整改时限届满后,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与“日管控”记录不一致等问题。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5月11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为校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没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仍未进行全面整改,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其行为已符合普通程序立案标准。校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排查防范各类食品安全隐患风险,为在校师生提供健康安全的餐饮服务。
案例三:灵武晨艺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28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晨艺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无灭蝇、灭鼠等消杀记录、粘鼠板数量较少且设置不合理、无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清单等问题,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整改时限届满后,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粘鼠板数量较少且日管控记录不真实等问题。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5月11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托幼机构未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食堂消杀记录,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仍未进行全面整改,已符合普通程序立案标准。本案警示广大托幼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个环节,切实保障学生用餐安全。
案例四:银川尚艺艺术职业高中(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7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银川尚艺艺术职业高中(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灭蝇灯损坏、排风扇未加装纱网等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有害生物防治是餐饮操作过程中极为重要一环,能够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本案当事人为职业高中,就餐人数较多,应重视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蚊虫鼠患等有害生物,防止发生交叉污染,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五: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未按规定落实“两个责任”案
2024年3月19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月调度”会议组织实施不规范等问题。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是企业落实自身主体责任,做好食品安全自查,发现并有效解决风险隐患的重要措施。本案当事人月调度会议程序错误、组织实施不规范,反映出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本案警示了校园要加强自身主体责任意识,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管理,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络。
案例六:宁夏轨道交通高级技工学校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未按规范操作案
2024年3月20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轨道交通高级技工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食品留样不规范、部分冷冻(藏)柜温度不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填写不规范等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未按规范操作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紧盯校园食品安全易存在的食品留样及食品添加剂制度落实不到位、冷冻(藏)温度不符合要求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校园应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