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河南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净化农资市场秩序, 2024年,河南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侵权假冒、质量违法、虚假宣传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浚县王庄镇某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1月5日,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浚县王庄镇某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复合肥料,罚没款1.5万元。
2023年10月18日,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浚县王庄镇某农资门市部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测,检验项目总养分低于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河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4吨(100袋),货值金额1.1万元。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97袋,违法所得58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鹤壁市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二 濮阳市濮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4年1月9日,濮阳市濮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22950元。
2023年9月12日,濮阳市濮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濮阳县子岸镇某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抽检了该农资店销售的河南省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尔建牌复合肥料,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濮阳市濮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三 南阳市社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耿某海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2月4日,南阳市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耿某海销售不合格化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7.4万元。
2023年10月20日,南阳市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饶良镇耿某海处销售的“楚园春TM”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测,所检验项目中总养分、有效磷、钾、氯离子质量分数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及标明值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经查,该批次化肥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从湖北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处购进,共购进10吨,货值金额3.6万元,至案发已售完,违法所得2000元。当事人曾在2021年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非初次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南阳市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四 周口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项城市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行为案
2024年3月11日,周口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项城市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450元。
2023年11月22日,周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项城市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50cm*0.01mm和80c m*0.01mm规格进行抽检,经检测,抽样产品在厚度极限偏差项目被判定:不合格。周口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涉案薄膜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进货票据,且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上述薄膜货值金额4500元,获取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周口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五 安阳市内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内黄县田氏镇某种子门市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4年3月20日,安阳市内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内黄县田氏镇某种子门市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 8.8万元。
2023年9月4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内黄县田氏镇某种子门市销售的“六颗星”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测,该复合肥所检项目“总养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2023年11月22日,安阳市内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该复合肥料经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0日从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24吨该复合肥料,货值金额4.8万元,违法所得1.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安阳市内黄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六 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康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12月13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阳市某康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停止商品混淆违法行为,罚没款21.56万元。
2022年6月9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安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安阳市公安局依法对安阳市某康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存放有17种化肥外包装袋,其中12种化肥外包装袋标注有其他公司名称,另存放有5种化肥成品共计30.76吨,其外包装袋标注有其他公司名称。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化肥外包装袋授权使用协议,另未提供上述化肥成品的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及委托加工协议。2022年6月10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鑫三国”黄金钾化肥、“鑫三国”玉米肥含锌氮肥、“中原”硫基氮肥、“富临门”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均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不合格化肥共生产33吨,售出4吨,货值金额58940元,违法所得3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和商品混淆违法行为,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七 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祥符区西姜寨乡某农资超市销售不合格聚乙烯薄地膜案
2023年7月28日,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祥符区西姜寨乡某农资超市销售不合格聚乙烯薄地膜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2060元。
2023年5月22日,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依法对祥符区西姜寨乡某农资超市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宇田牌聚乙烯薄地膜经检测,厚度和厚度偏差、拉伸负荷、直角撕裂负荷项目不符合GB 13735-2017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涉及批次聚乙烯塑料微膜为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从流动经销商购进,共购进20卷,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00元,净利润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