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是全球种子(植物繁殖材料)市场上最大的出口者,占全球市场的20%,估值70亿-100亿欧元,拥有7000家公司,以中小企业为主。近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了《植物繁殖材料(PRM)生产和销售条例》提案(以下简称《条例》),这对于我国种业有何启示?记者请原中国驻欧盟使团农业参赞吕波进行分析和解读。
欧盟农作物的植物繁殖材料(PRM)的生产和销售法规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直在欧盟层面制定。吕波介绍,欧盟《条例》明确规定了品种、特征、特性的测试和试验实施方,鉴于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测试的重要性,所以DUS测试必须由成员国官方审批机构实施,成员国官方审批机构的测试设施须由欧盟植物品种局(CPVO)审核后使用。同时接受DUS测试的品种将进一步接受可持续种植和使用价值(VSCU)试验。
2000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并于2021年底进行了最近一次修改,欧盟的《条例》与我国的《种子法》相比有哪些区别?
吕波分析,我国《种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所以说欧盟的《条例》其实质就是相当于我国所称的《种子法》。欧盟《条例》总体上是对植物繁殖材料的生产和销售的规定,如规定专业经营者的要求、DUS官方测试的要求等。我国的《种子法》对品种选育、新品种保护、种子监管、种子进出口、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对比二者主要内容可以发现:欧盟的品种注册相当于中国的品种审定,不过欧盟的品种注册涵盖所有农作物;而中国的品种审定只包含稻、小麦、玉米、棉花和大豆5种主要农作物。
此外,欧盟的DUS测试须由审批机构独家完成,要求DUS测试必须由官方审批机关实施测试;成员国官方测试设施须由欧盟植物品种局(CPVO)审核后才能开展测试。中国目前针对申请者的DUS测试,除了官方统一组织的测试外,既有自主测试,即申请者可以自主开展DUS测试,也有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DUS测试机构开展测试。
2023年9月,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了一批品种审定试验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理结果,发现并查实28个联合体存在试验弄虚作假行为或试验不规范等问题,其中有6家企业的DUS自主测试存在造假违法行为。
对比欧盟《条例》和我国《种子法》,针对DUS测试报告造假行为,吕波认为,要完善法律法规,拓宽测试渠道。欧盟的法律在修订之前和在此次即将发布的《条例》中,始终坚持品种DUS测试的重要性,所以DUS测试必须由成员国官方审批机构实施,而且成员国官方审批机构的测试设施须由CPVO审核后使用。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官方DUS测试体系,考虑方便申请者的需要,农业农村部于2017年发布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DUS测试工作的通知》,允许申请者自主开展DUS测试或者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DUS测试机构开展测试。
他建议,一是短期内国家可考虑将品种的DUS测试全部纳入国家的测试体系。因为现在基本上每个省都设有官方的DUS测试机构,但要完善测试机构激励机制,暂时满足目前的DUS测试需要。二是从长期看,可以考虑实施从事DUS测试人员资格证书制度,要求申请自主DUS测试的单位和联合体,每个试验点必须有针对不同作物DUS测试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开展测试工作。由国家定期举办各类作物的DUS测试培训班,考核合格者颁发可从事DUS测试工作资格证书。三是申请自主测试的单位或联合体,其DUS测试设施和测试能力须由国家植物新品种测试总中心组织专家考核后,方可从事DUS测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