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号)、《关于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号)、《关于1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号),涉及辽宁省5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淘宝网M MART(经营者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柏信吉食品经销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省青岛海农海奈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KeumDongYi Co。,LTD。(原产国:韩国)生产的海农调味海苔碎,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食荟好特卖食品零售店销售的、标称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湖北康恩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金搭档女士复合维生素矿物质片(菠萝味),其中维生素A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三)辽宁省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辽宁省沈阳市佳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味豆,其中酸价(以脂肪计)(KOH)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抖音包小仙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上海善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上海善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辽宁省达鹤水产(大连)有限公司生产的裙带菜,其中铅(以Pb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阳市佳梦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达鹤水产(大连)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市和平区柏信吉食品经销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市浑南区食荟好特卖食品零售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