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可口可乐装瓶商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东莞)有限公司等与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文书公开。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阳光柠檬茶产品使用的柠檬片图案标识与维他奶公司主张的维他柠檬茶相关商标构成相似,可口可乐三公司作为知名饮品相关企业,在相同饮品上使用与维他奶公司商标相似的标识,主观恶意明显。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可口可乐上海公司、东莞公司赔偿维他奶公司180万元,太古可口可乐公司对其中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可口可乐三公司认为阳光柠檬茶包装使用的柠檬片装饰图案与维他奶公司商标不构成近似,且并非商标使用;维他奶公司所主张合理费用过高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占据瓶装下半部分,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并借此识别商品来源,故应认定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综合考虑侵权形式、主观恶意程度、被诉侵权产品的自认销量数据等,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及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涂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