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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对64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2022-11-10 11:48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编辑:邢丹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案所涉的64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4年至2018年3月,当事人何某伙同其妻子刘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销售,收取货款后以打包发货的方式,在经营成人用品的同时,对外销售来历不明的性“保健品”,且被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结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也是区检察院移交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条款,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所涉的64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对食品生产经营终身禁业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鹿城区市场监管局积极整合市场监管和人民法院等职能,健全完善行政司法协同联动机制,从严查严处严惩等不同角度发力,不断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更深更实,有效构筑食品安全保障网。

联合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犯罪人员从业禁止案件协同工作机制,明确案件流转要求,并在“浙政钉—温州市内跑”上申请到“鹿城区食品安全犯罪人员食品行业从业禁止行刑衔接案件交办模块”,极大提高办案工作效率。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建立食品行业“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库,从行政许可、食品日常生产经营监管等多个关口落实从业人员审查制度,防止终身禁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推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精准监管,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从业。(吴安其 庄柯杰 叶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