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 (张炫 李莹)近日,中储粮等公司被曝出“同一辆油罐车既载煤制油,又载食用油”的混装运输行为,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一些专家学者及业内人士对此发表了不同的看法,我们对这些观点和建议做了梳理和汇总,以期从不同角度展开观察和探讨,为公众提供更详尽的信息,为食品安全问题探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罐车油罐混用运输的油对人体有何危害?我国对食用油的运输工具有硬性要求标准吗?
食品安全博士、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刘少伟: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
2014年6月实施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油应使用专业车辆,不过该规范只是推荐性标准,而没有强制性标准,一些企业可能就不重视,对此应加强监管。
在食用油中掺入煤油是否涉刑?
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在确定相关行为人有故意向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前提下,经办案单位根据具体情节认定后,相关行为人和涉事单位都有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
判断故意在食用油中掺入煤油是否涉刑,首先要确定煤油对人体而言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在此类事件中,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是什么?
肖怡: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中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如果作为相关行为人,只是“卸完煤油装豆油”的罐车运输油罐混用,并非出于何种非法目的,而故意往油罐车里加入煤油,是否还属于“故意实施”行为?
肖怡:放任也是一种故意。
卸完煤油装豆油事件中相关行为人是否会被认定为“故意”,要看具体的情节和证据。如卸完煤油后的油罐立即装豆油、还是清洗了但没清洗彻底,或者卸完煤油后过了很久才装食用油,煤油有一定挥发时间,有害物质残留量究竟有多少,这都需要通过侦查取证,以及进行相关的勘验鉴定。
员工在工作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涉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会涉刑呢?
肖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除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还要处罚单位,对单位一般采用罚金刑。
通过这个事件,以后在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上,我们该如何预防?
华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的柳春红教授:油罐混装可能使有毒物质与食品接触,对消费者构成食品安全威胁。针对这个问题,建议企业采取专车专用措施,食品运输车辆贴上强制性标记,以明确其仅运输食品的用途,便于监管和检查。或应有相关负责人对运输车辆进行日常监管,确保运输食品安全。
根据现在的《食品安全法》,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所以他自身也要加强对食品运输的监管。
对于监管部门,由于运输过程中的监管难度较大,在运输过程中直接进行监管比较难,需要交通部门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出厂前抽查,以保障食品安全。
在食用油运输方面,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事情,是否说明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广州食品行业协会秘书长曾秋文:食品安全法、企业生产规范都对食用油运输有规定,此次问题出在企业监控管理过程落实不到位。按道理,每批次都应该检测车辆有没有残留。企业建立健全追溯系统,对运输车辆装上电子监控设备,完善全食品流程的数字化管理。
油是很难监管的,只能是对实物的安全监管。装上电子监控设备,对运输车监管,可以一直追查前面很多次所运输过的标的物;或者是规定运装食用油的车辆、承装器等不能用于其它用途。
如果有害液体与食用油混合了,由于被稀释,导致有害物质的浓度偏低,很难快速检测,送去第三方检测又影响运输周期。运输公司判断前一次残留的不是急性毒性的物质,就会有不清洗的侥幸心理。建议建立巨额奖励的举报制度,并加强司机和工人的安全教育。
问题发生后,今后如何在食用油运输环节中堵住危害食品安全的这些“漏洞”?
广东省食品安全保障促进会会长叶树强:罐车进入工厂拉油,无论是粮油公司的自雇车,还是客户所雇车,粮油公司都应当检查罐车前几趟装载液体的记录,并掌握罐车去向。装油料、调味品的罐车须是专用食品级车,车上应有芯片,记录罐车的去向,建立溯源体系,同时,罐车要有定期保养和清洁消毒的流程。此外,接收方也有义务通过送测等手段复核食用油的食品安全性。
罐车运输背后的公司通常体量不小,且须为专业第三方。“未清洁”的背后,或是成本控制的考量。
以上观点综合华商报、中国新闻周刊、国是直通车、广州日报等媒体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