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转基因大豆油作为食品原料,产品标签上却标注含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精炼棕榈油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海口秀英海花食用调和油加工厂被处罚款12.3万余元……这是记者于8月12日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的。
据介绍,4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口秀英海花食用调和油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有“配料:大豆油、精炼棕榈油和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油与精炼棕榈油”的产品标签,该加工厂无法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与原料验收相关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
经查,海口秀英海花食用调和油加工厂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月18日,该加工厂使用转基因大豆油与精炼棕榈油作为原料生产标签标注原料为非转基因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精炼棕榈油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上述标签不合格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5L/瓶)560瓶、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1.6L/瓶)300瓶。货值金额共计24640元,违法所得390.8元。
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对海口秀英海花食用调和油加工厂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进行询问调查;收集了该加工厂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原料成分分析的《检验检测报告》、外包装箱送货单、原料出厂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标签、商标注册证、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原料油购进记录、生产销售台账、设备清洗记录、产品召回换货记录、付款记录、整改后产品标签及整改报告等证据材料。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海口秀英海花食用调和油加工厂使用转基因大豆油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上标注原料成分为非转基因大豆;使用的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及精炼棕榈油,标签标注配料为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精炼棕榈油;未建立原料进货查验制度与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此,责令海口秀英海花食用调和油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对此予以警告,处货值金额24640的5倍罚款1232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90.8元,罚没款共计123590.8元。(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