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店里冷藏柜内待售的预包装食品贮存温度不达标,厦门市集美区一家7-11便利店日前被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处罚并责令整改。
据了解,为了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集美街道食安办近日联合集美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学生和游客购买需求量大的便利店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位于集源路11-5号的7-11便利店内,存放有需低温冷藏食品的设备,但贮存温度却达不到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贮存条件温度要求。
“食品未按贮存条件所需的温度存放,容易导致食品在保质期内发生变质,滋生细菌。”执法人员指出,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即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该店经营者进行了整改,对贮存设备加装了围挡设置,使设备达到冷藏恒温的效果,符合低温冷藏食品所需的贮存条件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品贮存不当可能会增加食品安全风险,导致营养成分流失或食物变质,人们食用后易发生食物中毒,长期食用会危害身体健康。消费者日常储存食物温度要适宜。购买回家的预包装食品,要按照标签说明的贮存条件和温度进行存放,并在保质期内食用。食物原辅料要根据其不同特点和要求,选择在常温、通风、冷藏(0℃-5℃)或冷冻(-18℃)条件下储存。所有熟食和容易腐败变质的食物,应及时冷藏或冷冻,并尽快食用完。(陈泥)